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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修改IPO发行条件:发行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

2022-04-09 发布于 博雅传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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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证监会昨日修改了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》,明确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,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。

  证监会表示,按照现行《首发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,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,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,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。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,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,证监会对《首发办法》进行了修改。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,为统一主板、科创板、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,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,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。”

(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网)

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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